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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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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伟柯盗窃罪,朱伟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93号 罪犯朱伟柯,又名朱登科,河南省荥阳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荥刑初字第754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伟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93号

罪犯朱伟柯,又名朱登科,河南省荥阳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荥刑初字第754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伟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朱伟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朱伟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朱伟柯单独或与他人结伙窜至荥阳市、郑州市的修理厂、家属院、洗浴中心等处,盗窃农用车电瓶、公交车电瓶、昌河车、长安车等物,朱伟柯参与盗窃18起,赃物价值共45417元。2008年1月至3月,朱伟柯等人预谋后,携带短刀驾车到郑州市南三环、荥阳、上街等地的超市、商店、加油站,因超市人多、加油站值班人员奋力反抗,二次中止、一次未遂。朱伟柯在盗窃犯罪中系主犯,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

罪犯朱伟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2月、2014年4月、9月获表扬3次;2013年12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伟柯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伟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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