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28号 罪犯李俊领,河南省禹州市人。因犯抢劫、盗窃、诈骗、脱逃罪于1992年9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1998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因发现漏罪,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俊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扣除2009年1月12日对李俊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8月20日出具执行通知书。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俊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李俊领伙同他人到朱阁乡、浅井乡、苌庄乡等地村民家,盗走家用机动三轮车四辆,作案4起,价值共计4290元。均系主犯。李俊领在原犯盗窃罪中参与27次,价值67906.5元,系共同犯罪。 罪犯李俊领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7月获得记功1次,2010年12月、2011年5月、10月、2012年4月、11月、2013年5月、11月、2014年4月、9月、2015年2月获得表扬10次,2011年12月、2014年12月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俊领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俊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