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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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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3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红安,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红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7日6时1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A3UB56号东风牌厢式货车,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区)郑港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润丰锦尚销售中心门前时,撞倒沿斑马线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被害人郭某兴,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用其号码为15137189350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同车人梁某用号码为15639264119的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刘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鉴定,郭某兴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兴不负事故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郭某威、梁某、朱某超、郝某生的证言;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害人户籍证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称重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报警服务台证明、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工作情况说明;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电话受理登记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港区医院诊断证明书、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证明;年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说明及照片等证据,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且系自首,被告人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建议法庭对刘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并提交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6时1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A3UB56号东风牌厢式货车,沿航空港区郑港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润丰锦尚销售中心门前时,将沿斑马线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被害人郭某兴撞倒,致郭某兴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用其号码为15137189350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同车人梁某用号码为15639264119的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刘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郭某兴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兴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郭某兴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1万元,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郭某兴的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了2014年10月27日6时15分许,其驾驶豫A3UB56号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沿航空港区郑港六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润丰锦尚销售中心门前时,与一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情况;

2、证人梁某、朱某超的证言,梁永的证言证明了案发当天,其乘坐刘某某驾驶的豫A3UB56号厢式货车发生事故,货车撞上一个行人,后其拨打120的情况;朱某超的证言证明了案发当天,其接到雇佣司机刘某某的电话说在郑港六路发生交通事故,后赶到现场看到救护医生正在对一男子实施抢救的情况;

3、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了2014年10月27日6时许,刘某某驾驶豫A3UB56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主动拨打110,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的情况;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说明及照片,证实了事故现场位置、道路具体情况及肇事车辆信息,以及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辨认人梁某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刘某某就是在郑港六路润丰锦尚销售中心门前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

5、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郑公航交巡认字(2014)第2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

6、年龄证明、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属应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7、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报警服务台证明、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工作情况说明,证实了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拨打110报警的事实;

8、证人郭某威、郝某生的证言、被害人户籍证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称重单、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电话受理登记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港区医院诊断证明书、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9、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书,证实了刘某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含量;

10、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了被害人郭某兴的死亡原因;

11、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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