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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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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93号 罪犯李向阳,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向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93号

罪犯向阳,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向阳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在案二万一千八百元,发还被害单位福州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三千九百元、北京某物流公司一万三千四百元、厦门某货运代理公司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刑期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向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4月至8月,李向阳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机坪上,利用为航班装货的工作便利窃取货物中的移动电话,盗窃作案五起,盗取移动电话13部,价值共计人民币35150元。其中三部移动电话已退。审理期间李向阳亲属退赔人民币12850元,同案犯亲属退赔人民币8950元;该犯当庭自愿认罪。

罪犯李向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2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向阳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向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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