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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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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松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07号 罪犯李四松,河南省西华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四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07号

罪犯李四松,河南省西华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四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李四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四松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20日22时许,李四松等三人共谋后,在禹州市政府对面的科技广场上持电警棒和匕首劫取王某某、赵某某人民币共1224元、手机2部,陈高峰用匕首致王某某轻伤。案发后追退手机1部。2009年3月22日21时许,李四松等五人共谋后,持电警棒、匕首窜至许昌市新兴路一游园内,采取捆绑等手段劫取常某某价值550元手机1部、现金1000余元,将常某某扎伤。五被告人均系主犯。

罪犯李四松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3月、8月、2015年2月获得表扬3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四松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四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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