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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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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伟九人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41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红伟,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41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红伟,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帅,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世淼,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八千派出所抓获并被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2013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段小俊,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登基,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1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六大队抓获并被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3年12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胡方瑞,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成宽,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明,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秦华代,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中冲,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松峰,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菅朋杰,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东庄派出所抓获并被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2013年12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巴书志,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威,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周战峰,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传伟,男,1977年7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振梅,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静花,女,1988年6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伟、张世淼、王登基、王明、张中冲、菅朋杰、王威、周传伟、刘静花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娜、代理检察员白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伟及其辩护人陈帅、被告人张世淼及其辩护人段小俊、被告人王登基及其辩护人胡方瑞、赵成宽、被告人王明及其辩护人秦华代、被告人张中冲及其辩护人张松峰、被告人菅朋杰及其辩护人陈长有、巴书志、被告人王威及其辩护人周战峰、被告人周传伟及其辩护人李振梅、被告人刘静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5、6月份,被告人张红伟、张方宇(另案处理)、被告人菅朋杰预谋,由菅朋杰负责提供报废的手机主板,张红伟、张方宇将报废的iPhone4S手机主板带入富士康车间进行调换后,再由菅朋杰负责收购。张红伟遂联系鸿富锦公司(富士康科技集团)F05号楼4层FA大维修线长被告人王明进行调换,王明安排给其下属FA大维修代线长黄任全(在逃),黄任全让张红伟直接跟FA大维修全技员被告人张中冲调换。后张红伟、张方宇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富士康科技集团F05号楼,由张红伟在该楼4层空调房天井上方接应,张方宇先将菅朋杰提供的160块报废的手机主板带到车间与张中冲利用职务便利准备好的160块返厂维修的iPhone4S手机主板进行调包,再通过天井将160块手机主板交给接应的张红伟。张红伟、张方宇将该160块手机主板带出富士康后即通过菅朋杰予以销赃,获利20余万元,赃款由张红伟、张方宇、王明、黄任全、张中冲分得。

随后张红伟、王明再次预谋用报废的iPhone4S手机主板与王明产线的主板进行调换,王明安排给黄任全,黄任全让张红伟直接找张中冲进行调换。张红伟又与菅朋杰约定由菅朋杰提供160块报废的手机主板,且调换后由其负责收购。后张方宇、张红伟、张世淼、王心柯、李国栋一同到富士康科技集团,由张方宇进入F05号楼4层车间调换主板,其余四人在外负责接应。张方宇先将菅朋杰提供的160块报废的手机主板通过天井带进车间与张中冲利用职务便利准备好的返厂维修的160块iPhone4S手机主板进行调包,再通过天井将160块手机主板交给张红伟、王心柯、张世淼、李国栋带出富士康。后张红伟、张方宇将该160块手机主板通过菅朋杰予以销赃,获利约10万元,赃款由张红伟、张方宇、张世淼、王心柯、李国栋、王明、黄任全、张中冲分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每块主板价值65.9433美元,按照当日汇率每块主板折合人民币价值406

元,320块手机主板价值人民币129920元。

2013年11月16日12时,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富士康派出所将张红伟移交航空港区分局经侦大队。2013年11月16日20时,航空港区分局民警到富士康厂区安全处将王明、张中冲抓获。2013年12月5日,新郑市公安局八千派出所民警到八千乡银州招待所205房间将张世淼抓获,并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2013年12月9日,移交航空港区分局民警。2013年12月23日,内黄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网监组民警到内黄县枣乡驾校将菅朋杰抓获并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次日,移交航空港区分局民警。

现菅朋杰家属退还赃款30000元、张世淼家属退还赃款15000元、张中冲家属退还赃款12000元、张红伟退还赃款340000元,王明家属退还赃款64000元。富士康科技集团对张红伟的行为表示谅解。张红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红伟、张世淼、张中冲、王明、菅朋杰的供述;同案犯李国栋、王心柯、张方宇的供述;证人黄x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退赃说明、申请及刑事谅解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报案材料、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富士康员工信息表、工作职责;到案经过、内黄县看守所证明、新郑市看守所收押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监控人员信息说明、维修室流程及工作内容说明、上级主管工作指令执行说明;年龄证明;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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