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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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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星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55号 罪犯张玉星,河南省巩义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巩刑初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55号

罪犯张玉星,河南省巩义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巩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玉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玉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0月29日19时许,张玉星伙同他人预谋后,在巩义市西村镇杨志巧租住的地方,以杨志巧被赵某某强奸为由,采用殴打、辱骂、威胁报警等手段敲诈赵某某现金3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追还被害人。张玉星有自首情节。

罪犯张玉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6月、11月获得表扬3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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