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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留生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0号 罪犯张留生,曾用名张建,河南省社旗县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惠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留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0号

罪犯张留生,曾用名张建,河南省社旗县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惠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留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1月26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张留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张留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5日,该犯等二人预谋后,在郑州市二马路劳务市场以找司机为名将被害人李某骗至二人租房处,持刀威逼、捆绑后索要钱财,后被害人趁机挣脱逃出。该犯认罪态度较好。罚金3000元于2014年7月24日已缴纳。

罪犯张留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8月15日表扬,2012年11月15日表扬,2013年12月9日表扬,2014年4月10日表扬,2014年9月10日表扬,2015年1月10日表扬;2013年8月15日记功;2012年12月31日监狱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监狱积极分子,2014年4月9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留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留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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