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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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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民抢夺罪,张华民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2号 罪犯张华民,河南省虞城县人,2000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10月1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2号

罪犯张华民,河南省虞城县人,2000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10月1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华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18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张华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该犯先后在平顶山市广本得佳4S店、许昌市一汽丰田4S店、平顶山市东风本田4S店,谎称买车在试驾时,将陪驾骗下车后,将车强行开走,抢得车辆三台,价值63.724万元。案发后,车辆已追还。

2011年2月22日,该犯驾驶在许昌市抢夺的丰田锐志汽车,在叶县广诚商场张某某处,谎称为医院买电脑,将三台价值一万余元的电脑骗走。该犯系累犯,该犯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

罪犯张华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15日获得表扬一次;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一次;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一次;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一次;2014年12月10日获得表扬一次;2012年9月15日获得记功一次。该犯系累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未履行)。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华民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华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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