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1号 罪犯康红,曾用名康伟红,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康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0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康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6月6日凌晨2时许,该犯等十人预谋后,携带撬杠、鱼皮带等作案工具到襄城县中心路某建筑工地,挖墙入院进行盗窃。被工作人员发现后,用电线捆绑该工作人员,并进行威胁,抢走建筑锁扣2790个,价值976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2004年5月份一天凌晨,该犯等十人预谋后,到禹州市东城某建筑工地,盗窃建筑锁扣1000个、钢筋1000公斤,销赃后分肥。盗窃价值6650元,同案退赃。该犯在抢劫犯罪中系从犯,在盗窃犯罪中系主犯,当庭认罪。罚金刑未履行。 罪犯康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2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记功;2014年12月30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康红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康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