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48号 罪犯孔志富,河南省长葛市人。2007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1月19日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622号刑事判决,因未对孔志富撤销缓刑前被羁押的日期进行折抵,该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新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孔志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3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孔志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2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孔志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10月,孔志富在郑州市郑上路、嵩山路与南四环交叉口、新郑市郑新路等处租房,用假名开货运公司,从互联网上查找到货运信息后,以自己有车送货为手段,骗取多个公司镀锌钢丝、破碎机、铁钉等物,价值共计449764元。 罪犯孔志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6月获得记功1次、2012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10月获得表扬4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孔志富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志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