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44号 罪犯孙小广,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禹刑初字第661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小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孙小广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13日晚,孙小广等四人预谋后,购买作案工具,在郏县以租车到禹州为名伺机抢劫被害人李某的轿车,当行至鸿畅镇时,孙小广等人持刀对李某进行威胁、捆绑,抢走现金1300余元、手机一部(价值492元),后将李某丢弃一树林内,驾车逃离。经鉴定,轿车价值50220元,车内新科牌导航仪价值200元。该犯系共同犯罪。 罪犯孙小广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2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小广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小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