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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61号 罪犯孙玉飞,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浚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玉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61号

罪犯孙玉飞,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浚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玉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对孙玉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孙玉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29日8时许,孙玉飞等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撬棍来到浚县城关镇一家属院,以找人为借口敲击住户屋门,对无人应声的住户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行盗窃。孙玉飞等人找了几家,均因家中有人,盗窃未逞;进到樊某某家翻腾一陈后,没有盗窃财物即离开;撬门进入杨某某住室盗窃时,被杨某某夫妇发觉,孙玉飞因害怕报警,便用撬棍朝杨某某背部夯了一棍,并威胁不许出声,后看到杨某某让妻子报警,遂逃离,后被杨某某等人追上抓获。杨某某受轻微伤。2012年9月25日已缴纳罚金1000元。

罪犯孙玉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9月、2014年2月、6月、12月获得表扬5次;2013年12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玉飞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玉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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