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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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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喜涛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4号 罪犯席喜涛,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席喜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4号

罪犯席喜涛,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席喜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2011年8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席喜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1日凌晨,席喜涛等三人预谋后,将典某从平顶山市湛北路一无名足疗按摩店骗出,后驾车将典某拉至鲁山县张街南山上。席喜涛向典某父亲打电话索要赎金20000元未果。后商议将典某送回家,在此期间,席喜涛又向典某父亲打电话索要赎金5000元未果,典某借机逃跑并报警。

罪犯席喜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2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8月15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席喜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席喜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代理审判员刘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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