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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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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银波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63号 罪犯岳银波,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登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岳银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63号

罪犯岳银波,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登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岳银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岳银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20日凌晨,岳银波酒后驾驶轿车,沿登封市高白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嵩阳办事处北旨村路段时,与道路旁杨树相撞,致乘车人张某某等五人颅脑损伤死亡,黑某某受重伤。岳银波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罪犯岳银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10月、2014年2月、7月、12月获得表扬5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银波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银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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