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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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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钏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30号 罪犯平钏生,又名平红生,河南省荥阳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荥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平钏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30号

罪犯平钏生,又名平红生,河南省荥阳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荥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平钏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8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对平钏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平钏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2月到2006年7月,平钏生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工具到荥阳市河阴路、曹李村、新民街等地,盗窃作案五起,盗取轿车5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4.8万元,案发后追退三辆赃车。

罪犯平钏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8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12月15日获得记功;2014年12月30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平钏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平钏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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