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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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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拥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0号 罪犯庞拥军,河南省荥阳市人,因犯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于1988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8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16日被判处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0号

罪犯庞拥军,河南省荥阳市人,因犯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于1988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8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2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2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庞拥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2012年9月1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庞拥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13日21时许,庞拥军在荥阳市万山路南段康砦村对路过的许某进行拦截,以被害人嫖娼为由向其索要钱财,并对其予以殴打、威胁,抢走现金3660元,赃款已挥霍。该犯系累犯,认罪态度好。罚金未缴纳。

罪犯庞拥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2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9月15日获得记功、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庞拥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庞拥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代理审判员刘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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