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21号 罪犯张金令,曾用名张军令,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河南省XX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2007)虞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金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5月17日交付河南省XX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张金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4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以罪犯张金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0月14日,张金令伙同他人预谋抢劫出租车,并携带菜刀,谎称去虞城县杜集镇,租用被害人张某的出租车,当车行至杜集镇附近一小路时,持刀威胁、殴打张某,并用绳子捆绑被害人,抢劫出租车一辆、手机两部和现金100元,抢劫财物共计价值4932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追缴赃物及赃款70元。该犯系共同犯罪。 罪犯张金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1年12月29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0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1月10日获得表扬。河南省XX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金令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金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