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68号 罪犯潘要清,河南省中牟县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因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牟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潘要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宣判后,潘要清等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郑刑一终字第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3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潘要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至9月,郭秀林交给潘要清等现金共17300元及农业银行卡,指使潘要清找“老万”购买毒品,郭秀林将毒品分成小包交给潘要清卖给他人。潘要清又先后两次从银行取出共8900元现金用于购买冰毒及麻古。潘要清参与贩卖毒品35.52克,系主犯。2015年3月10日缴纳罚金1万元。 罪犯潘要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7月、11月获得表扬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潘要清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要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