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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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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47号 罪犯李德启,河南省民权县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商梁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德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47号

罪犯李德启,河南省民权县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商梁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德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商刑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26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李德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15日傍晚,被告在商丘市奥林匹克体育场对柴某某采用威胁等手段,逼迫其在自动取款机上取出2万元现金,后将2万元现金抢走。2010年7月19日,在被害人要求下,为被害人离婚诉讼支付2000元,下余赃款被该犯挥霍。

罪犯李德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15日表扬,2013年9月15日表扬,2014年2月9日表扬,2014年7月10日表扬,2014年12月10日表扬;2012年11月15日记功;2014年12月30监狱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德启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德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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