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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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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15号 罪犯李闯,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南刑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15号

罪犯李闯,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南刑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17日交付河南省XX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以罪犯李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11日至2010年1月25日,李闯伙同多人分别结伙,携带刀、钢管等凶器,先后在河南省唐河县多地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作案多起,劫取现金、手机等财物。其中李闯参与抢劫4次(1次抢劫未遂),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5333元。该犯系主犯,在审理期间与一名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另查明,该犯于2015年3月9日缴纳罚金3000元。

罪犯李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10日获表扬奖励1次;2015年2月10日获表扬奖励1次;2014年4月10日获记功奖励1次。河南省XX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闯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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