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世会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08号 罪犯杨世会,重庆市开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世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08号

罪犯杨世会,重庆市开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世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杨世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6日至2011年4月16日,杨世会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窜至湖北恩施市、许昌市东城区等地的住宅小区,撬开轿车车门,盗窃作案三起,盗取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050元)及现金共计22700元,销赃后分肥。该犯系主犯。

罪犯杨世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10月15日获得记功;2014年12月30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世会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世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