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98号 罪犯杨帅锋,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2007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因犯新罪,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登刑初字第6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帅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撤销缓刑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已缴8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8月14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杨帅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杨帅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7日至24日凌晨时许,杨帅锋单独或伙同他人到登封市中岳大街食品公司、市直一幼家属院、兴华家属院等处,盗得两轮摩托车、面包车及柴油等财物后销赃,共计作案十二起,共计价值约66000元。系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自愿认罪。 罪犯杨帅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1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8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6月15日获得记功;2011年12月29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帅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帅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