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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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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均益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77号 罪犯樊均益,河南省南阳市人。2007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77号

罪犯樊均益,河南省南阳市人。2007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樊均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2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樊均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16日16时许,樊均益和王克预谋后,打电话以卖药为由将收购药品的张某某骗至某矿一房间内,持刀威胁并用胶带捆绑张某某手脚,抢走3000元现金及价值215元的手机一部。

罪犯樊均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7月、2014年2月、7月、12月获得表扬4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樊均益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均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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