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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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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91号 罪犯武军,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8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3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91号

罪犯武军,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8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3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武军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2012年9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武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16日20时许,武军窜至郑州市裕达国贸大酒店10楼ABB有限公司,用携带的螺丝刀将电子密码锁撬开,将13台笔记本电脑放置在其携带的拉杆箱内。随后又到13楼盗窃时,被清洁工杨某发现,武军回到10楼准备带赃物离开时遭到杨某阻拦,该犯强行将其拉至10楼开水间并不准她离开,期间二人相互推搡,后该犯逃离,逃至一楼时被杨某带来的保安抓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4200元。该犯系犯罪未遂。

罪犯武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1月9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武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代理审判员刘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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