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28号 罪犯武安国,河南省卢氏县人。现在河南省XX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认定武安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武安国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14000元。刑期自2007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9月12日交付河南省XX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对武安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以罪犯武安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9日下午3时许,武安国伙同王某等三人,以拉货为由,将漯河市货车司机赵某骗至新郑市新村镇,以殴打的方式抢走赵某现金13700余元及手机一部,并在抢劫过程中拿刀将赵某的右腿扎伤,武安国分得赃款300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武安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15日表扬奖励1次;2012年6月15日表扬奖励1次;2013年9月15日表扬奖励1次;2014年2月9日表扬奖励1次;2014年7月10日表扬奖励1次;2015年1月10日表扬奖励1次;2013年3月15日记功奖励1次;2014年12月30日监狱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XX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武安国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安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