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70号 罪犯沙坤,又名李幸宾,河南省郑州市人。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4年6月23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9日作出(2001)汴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沙坤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5万元。宣判后,沙坤等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4日作出(2001)豫刑一终字第44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沙坤的定罪量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3日将沙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4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本院于2007年2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沙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4月至1999年4月,沙坤等四人单独或结伙在郑州市农业路、第五人民医院、永乐宫、郑州医学院家属院、郑州市国家安全局三处门前等处,先后盗窃桑塔纳轿车、长安、昌河、吉林牌面包车等机动车十一辆,被盗物品价值524550元。沙坤系累犯。 罪犯沙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11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4月、9月、2014年1月、6月、11月获得表扬5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沙坤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沙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