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74号 罪犯高五辈,又名高玉辈,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五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宣判后,高五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42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高五辈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高五辈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18日至4月25日,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分别在新郑市和庄镇初级中学附近和校园内、宿舍内,采用殴打、恐吓、威胁手段先后对该校学生抢劫作案三起,抢得现金60余元。2010年1月20日至1月25日,高五辈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在新郑市新烟街和和庄镇盗窃作案两起,盗取电动车两辆,价值共计240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高五辈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15日记功一次;2012年12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4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9月15日表扬一次;2014年1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5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9月10日表扬一次;2015年2月10日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五辈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五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