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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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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五辈抢劫罪,高五辈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74号 罪犯高五辈,又名高玉辈,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五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74号

罪犯高五辈,又名高玉辈,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五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宣判后,高五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42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高五辈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高五辈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18日至4月25日,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分别在新郑市和庄镇初级中学附近和校园内、宿舍内,采用殴打、恐吓、威胁手段先后对该校学生抢劫作案三起,抢得现金60余元。2010年1月20日至1月25日,高五辈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在新郑市新烟街和和庄镇盗窃作案两起,盗取电动车两辆,价值共计240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高五辈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15日记功一次;2012年12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4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9月15日表扬一次;2014年1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5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9月10日表扬一次;2015年2月10日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五辈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五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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