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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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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仁海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6号 罪犯高仁海,又名高海,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作出(2001)新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仁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6号

罪犯高仁海,又名高海,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作出(2001)新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仁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2年2月17日作出(2002)郑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漏罪,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4日作出(2004)新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仁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判没有执行的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4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本院于2008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高仁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农历10月至2001年3月,高仁海伙同他人先后在新郑市梨河镇,和庄镇,千户寨乡等地盗窃作案19次,盗得面包车,摩托车,电视机等物品,价值数额特别巨大,部分赃物被追退。1999年4月18日夜,高仁海伙同他人在郑州市五里堡菜市场北门,将宋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面包车盗走,价值240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返还被害人。该犯系主犯。罚金未缴纳。

罪犯高仁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2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仁海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仁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代理审判员刘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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