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31号 罪犯高培东,又名高培栋,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河南省XX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作出(2007)登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培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0月10日交付河南省XX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对高培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以罪犯高培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0月8日20时许,高培东伙同他人预谋后,将出租车司机孟某骗至登封市东十里铺村附近的小路上,对孟某进行殴打并捆绑后,将孟某的手机和出租车抢走,经鉴定出租车价值14210元。 罪犯高培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15日表扬奖励1次;2012年12月15日表扬奖励1次;2013年5月15日表扬奖励1次;2014年7月10日表扬奖励1次;2015年1月15日表扬奖励1次;2014年2月9日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31日监狱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XX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培东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培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