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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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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彬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1号 罪犯高明彬,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元月24日作出(2008)新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明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1号

罪犯高明彬,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元月24日作出(2008)新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明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高明彬等十二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7000元。刑期自2006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0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6月12日交付河南省豫东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15日调入河南省某某监狱。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对高明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高明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6年3月25日,新乡市新干线网吧老板刘某某带领谭某某、赵某某、党某某等人前往新乡市学院路某网吧说事,与网吧工作人员发生口角,被告人郭某某在李某某的授意下,带领高明彬、吴海军、李慧等人持事先准备好的刀、棍等凶器将刘某某等六人打伤。其中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宗某某重伤,七级伤残,刘某某四人轻伤,其中两人九级伤残,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宗某某等人经济损失297000元(含已支付5000元)。二、2006年3月17日下午5时许,该犯等三人在焦作中站区因刘某某家施工工地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对许某某、刘某某拳打脚踢,致使许某某轻伤。该犯系主犯。

罪犯高明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3月30日表扬,2012年10月30日表扬,2014年4月10日表扬,2014年9月10日表扬,2015年2月10日表扬;2011年10月31日记功,2013年7月31日记功;2012年1月10日监狱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明彬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明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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