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13号 罪犯魏延杰,河南省郏县人,现在河南省XX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8)荥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魏延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07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魏延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XX监狱以罪犯魏延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间,魏延杰伙同他人骑两摩托车到荥阳市王村镇、武陟县田间小路等处,趁被害人不备,抢走其金耳环,魏延杰参与抢夺5起,价值5062元。2007年3月间,魏延杰伙同他人骑两辆摩托车到荥阳市、新郑市田间小路等处,拦住被害人,采取用刀割背包背带、摁倒被害人等暴力手段,抢走金耳环、戒指、现金等财物,魏延杰参与抢劫5起,价值17817元。同案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罪犯魏延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获得记功1次;2011年10月、2013年1月、7月、12月、2014年4月、10月获得表扬6次;2012年12、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XX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延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延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