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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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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贵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06号 罪犯鲁贵友,云南省绥江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鲁贵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06号

罪犯鲁贵友,云南省绥江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鲁贵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鲁贵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1时许,鲁贵友等四人预谋后,携带尖刀、木棍等凶器到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马庄村,潜入马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对马某某实施暴力并进行威胁,抢走现金1600余元,香烟十余条,后四人分赃。

罪犯鲁贵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2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1月15日获得记功;2014年12月30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鲁贵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鲁贵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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