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6号 罪犯齐修忠,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8)汴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齐修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3月12日交付河南省豫东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15日调入河南省某某监狱。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对齐修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齐修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9月21日晚8时许,齐修忠同杨某某一起在开封市劳动路某泡馍馆门前地摊上吃饭,期间因琐事与雷某某发生口角,杨某某与雷某某撕打时,被雷某某持凳子砸住杨某某头部,齐修忠即掏出随身携带的跳刀向雷某某胸部及腿部连刺两刀,致雷某某倒地后死亡。该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罪犯齐修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9月27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8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30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4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齐修忠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齐修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