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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运强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57号 罪犯齐运强,曾用名张兵,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5日作出(2005)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齐运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57号

罪犯齐运强,曾用名张兵,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5日作出(2005)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齐运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2005)郑刑一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对齐运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齐运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9月份,齐运强等人预谋绑架被害人王某,并准备了绳子、刀子、胶带,租了房子。11月30日晚,齐运强约王某吃饭,饭后将王某骗至桐淮小区租房处。同案被告人与齐运强打电话联系后,用事先准备的钥匙打开齐运强的房门,趁王某熟睡之机将其双手捆绑,用刀威逼王某,劫取王某现金约600元、价值506元的手机一部,价值1622元的项链一条,价值450元的戒指一枚,次日凌晨4时许,同案被告人又将王某拉到汽车上准备转点,进而向被害人家人索要钱财,行进中被巡逻人员查获。作用相当,不分主从。

罪犯齐运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2013年5月、9月、2015年1月获得表扬4次;2014年7月获得记功1次;2012月12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齐运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齐运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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