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29号 本院于2005年6月15日作出(2005)郑刑二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志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9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296号刑事附带判决,维持原判的刑事部分判决;陈志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12月22日交付河南省XX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对陈志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27年8月10日止。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以罪犯陈志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0月29日晚上23时许,陈志刚与他人酒后一起看电视时,其兄陈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并进而厮打,后被人劝开。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害人梁某等人到陈志刚家跺门并叫骂,陈志刚拿一把单刃不锈钢刀和其兄陈某一起出门与梁某等人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志刚持尖刀向梁某的背上猛刺两刀,后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系自首。 罪犯陈志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表扬奖励1次;2013年4月15日表扬奖励1次;2013年9月15日表扬奖励1次;2014年11月10日表扬奖励1次;2014年6月10日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31日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12月31日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12月30日监狱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XX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刚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志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