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陶联坤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92号 罪犯陶联坤,又名陶冠峰,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陶联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92号

罪犯陶联坤,又名陶冠峰,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陶联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26年11月14日止。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陶联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至2010年,陶联坤虚构其在省公安厅工作,认识省监察厅领导,可以安排工作的事实,以给被害人陈某之子往许昌市公安局安排工作、给赵某某之子往郑州市公安局安排工作、帮朱某妻侄和艾某之子往禹州市公安局安排工作、给刘某某往金水区法院安排法警工作等为名,骗取上述被害人现金共计915150元,因赵某某催逼,陶联坤退还现金10万元。陶联坤之母与被害人朱某、艾某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谅解,陶联坤退赃10万元的辩护意见,予以酌情考虑。

罪犯陶联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6月、10月获表扬3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陶联坤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陶联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