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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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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林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53号 罪犯陈锡林,贵州省赤水市人。曾因犯拐卖儿童罪于1998年10月15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53号

罪犯陈锡林,贵州省赤水市人。曾因犯拐卖儿童罪于1998年10月15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锡林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宣判后,陈锡林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1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锡林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1日,曲国伟等三人驾车将被害人赵某(女,19岁)绑架,交由陈锡林二人看管。11月2日,陈锡林等六人预谋绑架事先已踩点、跟踪的平顶山煤炭局陈某某,次日18时许,陈锡林等人欲乘车对陈某某实施绑架时,公安人员赶到对其进行抓捕,陈锡林等人驾车逃离,公安人员将赵某解救。该犯系累犯,系从犯。

罪犯陈锡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8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1年11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锡林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锡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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