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53号 罪犯陈锡林,贵州省赤水市人。曾因犯拐卖儿童罪于1998年10月15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锡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宣判后,陈锡林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1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锡林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1日,曲国伟等三人驾车将被害人赵某(女,19岁)绑架,交由陈锡林二人看管。11月2日,陈锡林等六人预谋绑架事先已踩点、跟踪的平顶山煤炭局陈某某,次日18时许,陈锡林等人欲乘车对陈某某实施绑架时,公安人员赶到对其进行抓捕,陈锡林等人驾车逃离,公安人员将赵某解救。该犯系累犯,系从犯。 罪犯陈锡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8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1年11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锡林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锡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