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12号 罪犯邓顺喜,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郑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顺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邓顺喜等五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元。刑期自2006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邓顺喜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9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32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邓顺喜的定罪量刑。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邓顺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邓顺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冬平与樊某某(女,36岁,已婚)长期姘居。2006年10月27日22时许,在郑州市樊租房处李冬平、孟某某因樊发生争执被樊劝开。李冬平通过宋某找到刘余飞,刘余飞纠集邓顺喜、李学超、姬双良等人由李冬平带领再次到樊某某租房处,将孟某某喊下楼与其厮打,邓顺喜等在李冬平等指使下也对孟某某拳打脚踢,邓顺喜持砖块猛击孟某某头部致其倒地,后李学超也将所砖头抛向孟某某,李冬平又朝孟的腹部跺数脚,孟某某当场死亡。邓顺喜系主犯。 罪犯邓顺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4月、9月、2014年2月、7月、12月获得表扬5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邓顺喜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顺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5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