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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海伦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75号 罪犯邱海伦(曾用名邱海轮),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1396号刑事判决,认定邱海伦犯抢劫罪,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75号

罪犯邱海伦(曾用名邱海轮),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1396号刑事判决,认定邱海伦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宣判后,邱海伦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邱海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邱海伦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5月6日20时许,邱海伦等五人预谋后,同案二人持匕首在郑州市二七区黄岗寺村郑密公路旁,威胁骑自行车路过的被害人孙某,强行从其包中抢走现金12.5元。23时许,五人再次来到上述作案地点,拦截骑自行车从此经过的杨某某,欲实施抢劫,杨某某将车(价值90元)扔下逃走并大喊救命,五人见状逃离现场。2009年8月10日邱海伦被禹州市公路巡警抓获。邱海伦系主犯。2014年7月21日已缴纳罚金3000元。

罪犯邱海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4月、9月、2014年2月、6月、12月获得表扬5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邱海伦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邱海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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