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郑卫亮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1号 罪犯郑卫亮,又名郑伟亮,河南省汝阳县人,1988年5月因盗窃被少管2年;1992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1997年5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1号

罪犯郑卫亮,又名郑伟亮,河南省汝阳县人,1988年5月因盗窃被少管2年;1992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1997年5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汝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卫亮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郑卫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12日凌晨,郑卫亮伙同他人携带破坏钳、绝缘棒、扳手等工具,到汝阳县汝南林场,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连接线剪断,准备盗窃变压器内的铜线,造成该变压器所属用户停电20分钟,损失电量约430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253元。本案系共同犯罪,该犯系累犯。

罪犯郑卫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2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1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卫亮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卫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代理审判员刘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