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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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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刘欢抢劫罪,郭刘欢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24号 罪犯郭刘欢,曾用名郭海涛,河南省原阳县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20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24号

罪犯郭刘欢,曾用名郭海涛,河南省原阳县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20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10)原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刘欢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二千九百二十元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2月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郭刘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郭刘欢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2日凌晨,郭刘欢等三人在原阳县看守所门口西边路上,抓土洒向被害人眼睛,后将被害人按翻在地,将被害人手包(价值150元)抢走,包内有现金20元、手机一部、身份证等物。2009年7月2日至8月22日,郭刘欢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城关镇郭某某家、某家属院盗窃作案两起,盗取摩托车、电脑、手机等物品,价值共计13112元。该犯系主犯;系累犯。

罪犯郭刘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刘欢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刘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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