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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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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清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62号 罪犯郑清逢,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宛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清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62号

罪犯郑清逢,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宛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清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07年2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南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郑清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郑清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赵宗晓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期间染上毒瘾,2006年10月份回到南阳产生了贩卖毒品牟取暴利的念头。同年10月至12月,赵给在深圳市罗湖区的同乡郑清逢打电话,密谋让郑清逢帮其从深圳购买毒品,商定麻古每粒13元,K粉每安2400元。后郑清逢以麻古每粒12元、K粉每安2000元的价格从叫杨过的广东籍男子处购买麻古共庆1900粒,重184.8克;K粉共计19安,重442克。

罪犯郑清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8月、2014年1月、5月、10月、2015年2月获得表扬5次;2013年12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清逢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清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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