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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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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利杰抢劫罪,铁利杰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3号 罪犯铁利杰,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10)登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铁利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3号

罪犯铁利杰,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10)登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铁利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月22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铁利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铁利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抢劫罪:铁利杰伙同他人预谋后,于2009年10月6日,该犯驾驶桑塔纳轿车,冒充公安人员采用暴力手段到新密市米村镇入室抢劫现金130元,手机、影碟机各一部;10月8日,冒充公安人员在牛店乡对被害人搜身后,抢走现金2元。二、盗窃罪:2009年9月至10月先后在新密市、登封市等地盗窃现金5820元,农用车一辆,手机、香烟等物品价值16802元;三、非法拘禁罪:2009年10月9日21时许,在新密牛店公路上以王某某将其轿车撞坏为由,将受害人捆绑后带至一地下室并进行殴打、恐吓,后被害人挣脱捆绑逃跑,期间被捆绑在地下室长达28小时。抢劫中系共同犯罪,一人犯数罪,有立功表现。

罪犯铁利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0月10日、2014年3月10日、8月10日、2015年1月10日获四次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一次记功;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铁利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铁利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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