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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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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勇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7号 罪犯陈国勇,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吉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国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7号

罪犯陈国勇,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吉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国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9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陈国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21日至4月3日,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在洛阳市吉利区、新安县、孟津县等地先后五次驾驶面包车盗窃电缆、氧气瓶、电瓶等物品,价值211914元。其中一起因被发现未得逞,一起当晚被查获赃物被追退(价值11457元),同案亲属退还104块电瓶(价值146581元),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陈国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2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10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国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国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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