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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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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存松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72号 罪犯陈存松,河南省中牟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8)惠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存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72号

罪犯陈存松,河南省中牟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8)惠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存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8)郑刑二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陈存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存松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陈存松伙同他人在惠济区老雅陈村南一街附近、三全食品厂东围墙处、三全食品厂西边的一条街上等处,对被害人拦截、殴打,造成二人轻微伤,抢走被害人手机、现金等财物。陈存松参与抢劫3起,价值共计451元。案发后追退价值60元的手机一部。

罪犯陈存松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7月、12月、2014年4月、10月获得表扬4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存松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存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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