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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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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峰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85号 罪犯张国峰,河南省濮阳县人。2012年2月17日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因发现漏罪,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温刑初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85号

罪犯张国峰,河南省濮阳县人。2012年2月17日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因发现漏罪,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温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峰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8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国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底至2010年春天,张国峰伙同他人在武陟县杜村中洛输油管道181公里+600米处采用在管道上打孔的方法,盗走原油9.1吨,价值41426.55元,管道抢修费6530元,管道停输损失费用114264元。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间,张国峰伙同他人携带电焊机、手摇钻等工具,在中洛输油管线上打孔,安装阀门,盗取原油,作案4起。其中前3起共盗取原油37吨,价值10余万元,抢修费9540元。第4起犯罪造成原油外泄45吨,价值139554元,抢修费损失3770元。系共同犯罪。

罪犯张国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8月、2015年1月获表扬3次;2013年11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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