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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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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4号 罪犯张国选,河南省原阳县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原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4号

罪犯张国选,河南省原阳县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原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18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张国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19日晚,被告伙同他人在原阳县新城区一中学校附近,当发现被害人郭某等四人从学校院内跳墙出来时临时起意,由被告刘某冒充警察,采取殴打、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三部手机及370元现金。经认证三部手机价值1502元。该犯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罚金4000元于2011年9月8日已缴纳法院。

罪犯张国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15日表扬,2013年8月15日表扬,2014年1月10日表扬,2014年5月10日表扬,2014年9月10日表扬,2015年2月10日表扬;2012年11月15日记功;2013年12月31日监狱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监狱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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