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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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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18号 罪犯张成,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作出(2005)周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18号

罪犯张成,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作出(2005)周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4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宣判后,张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对张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成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6月22日早晨5时许,张成携带菜刀到李某某家,因经济纠纷,二人发生争执,张成用自备菜刀朝李某某头部、颈部等处乱砍,将李某某砍成重伤。情节恶劣,手段残忍。

罪犯张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31日获得表扬一次;2013年11月25日获得表扬一次;2014年5月10日获得表扬一次;2014年11月10日获得表扬一次;2012年8月27日获得记功一次;2013年5月31日获得记功一次;2012年1月10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4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成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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