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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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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峰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9号 罪犯张春峰,河南省项城市人,因犯盗窃罪2006年9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9号

罪犯张春峰,河南省项城市人,因犯盗窃罪2006年9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春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4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张春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26日下午3点左右,项城市公安局侦查员在大广高速项城西下站口路一辆牌号为冀R×××××的客车上,从张春峰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7袋,共计558克。该犯系累犯,罚金未缴纳。

罪犯张春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15日、2014年1月10日、6月10日、10月10日获四次表扬。累犯。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春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春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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